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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办法
时间:2015-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贿赂类犯罪,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请查询的主体和领域 

    申请查询的主体:需要查询的单位及个人。 

受理查询的领域:建筑、金融、科研、卫生、社会保障、农林牧渔、采矿,其他。 

    二、查询范围和内容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范围为: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做出生效裁判的贿赂类行为和犯罪案件。对个人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查询内容包括:犯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犯罪事实、判决结果。对单位行贿犯罪的,查询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机关、企业、事业、团体、所有制类别)、注册地和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三、受理查询的部门 

    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部门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 

    四、申请查询应当提供的手续

    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五、查询申请受理事由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下查询申请事由,应当受理: 

   (一)为招标、采购、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督进行资质资格审查需要的; 

   (二)为信用管理、人事管理需要的; 

   (三)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 

   (四)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进行资信审查需要的; 

   (五)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六、查询结果与回复 

   (一)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查询申请进行查询,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二)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内容: 

    1.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2.判决的时间结果; 

    3.共同实施行贿犯罪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三)对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查询结果,应当复核并在受理复核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正在进行异议复核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不对社会提供查询。 

    七、应用与反馈 

   (一)有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0日内反馈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应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跟踪、了解相关情况,但不干预对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 

   (二)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同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合理应用。 

     八、注意事项 

   (一)涉外查询由省级检察院统一受理。 

   (二)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个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三)查询结果以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加盖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为免费服务。 

   (五)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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