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档案查询工作是检察机关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依靠制度建设预防贿赂犯罪的创新举措,是检察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贿赂犯罪社会预防的成功实践,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和促进诚信建设的重要探索。
一、 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内容
检察机关将1997年10月以来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等犯罪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录入、存储,建立以犯罪主体情况、基本事实、判决结果等为主要内容的行贿犯罪档案库。
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受理社会查询,经对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进行查询,向查询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结果。
有关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对经人民检察院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防控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诚信建设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服务了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功能作用
(一)遏制贿赂犯罪
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筛查出来,进行有效限制,切断其与潜在的受贿单位和个人的联系,防止其再次行贿或者向更多的人行贿,从而可以有效预防行贿犯罪的发生,有“四两拨千斤”之功效。
(二)推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建立检察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联手防范贿赂犯罪机制制度,有力推动了社会化预防工作的开展。
(三)促进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
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标审查等的必经关口,将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拒之“门”外,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大大降低了工程建设等领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几率,促进了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
(四)促进诚信建设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促进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机制建设。在潜移默化之中培育经营者抵制行贿、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诚信氛围。
三、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置
由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检察机关不负责具体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