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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院成功促成一起重大民事和解案件
时间:2015-06-09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日前,内蒙古检察院成功促成一起历时十余年、历经五次审理、涉案金额500余万元的案件得到和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内蒙古唐宋商贸有限公司因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3年底针对500余万元工程款问题开始诉讼,期间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两次审理,自治区高级法院于2012年4月以(2012)内民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内蒙古唐宋商贸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以终审判决程序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监督。自治区院对该案审查后认为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考虑到此案双方矛盾趋于激化,案中涉及农民工工资给付问题,社会影响较大,历经了多次诉讼,自治区院认为运用和解的方式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从强化民事法律监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角度出发,创新工作方法,根据新《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自治区检察院专程派人赴包头等地调查案情、询问当事人,也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和协商,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和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提出多套和解方案。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心平气和地签署了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于2014年5月10日前唐宋公司给付二冶公司100万元,2014年年底前本金全部付清;二冶公司放弃大部分利息后剩余利息70万元,唐宋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

  促使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只是第一步,如何使协议得到落实,不让在检察环节签订的和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保障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仍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问题。故在协议约定的每个履行节点前,办案人员均给双方的代理人打电话询问履行情况,希望双方诚信履约。在检察机关的关注督促下双方签订的协议在2015年5月全部履行完毕。至此,一件历时十余年,曾耗费双方当事人大量人力、物力的缠诉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得到化解。

  该案为运用检察权进行民事监督,化解执行难、化解社会矛盾作出了有益的尝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和激化,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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