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镇**村**号,暂住鄂托克旗**镇**宾馆东侧,个体。2015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3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蒙C**黄色英伦牌小型轿车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沿棋盘井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千川会泽酒店门前处的道路时,被路人举报,后鄂托克旗棋盘井派出所民警在鄂托克旗棋盘井三维宾馆附近水果店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经检验,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270.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萨日娜
苏丽红
2015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共43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