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5〕2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住鄂托克旗**镇**村,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持卡号为62596508********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于2013年4月15日开始透支,截止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持该卡透支本金19561.37元,并经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且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萨日娜、苏丽红
2015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共56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