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7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77********,蒙古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第五居委会208二单元302。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图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0年10月12日向该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白金贷记信用卡(46375800********),该信用卡开通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0年10月25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苏某某欠款本金共计118944.72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且逾期三个月以上,被告人苏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催收明细等;2、证人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催收还款电话录音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丽红
萨日娜
2015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7页;
3、量刑建议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