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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时间:2016-02-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5〕25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居委会**栋**号,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区商住楼**号**单元**号,个体。2015年7月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乔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棋盘井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是62596508********被告人乔某某自2013年3月28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5月25日共计透支本金76151.98元,期间还款51845.14元,被告人乔某某合计欠款本金24306.84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已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立案后,信用卡欠款已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催收还款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丽红

萨日娜

2015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5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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