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5〕23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居委**栋**号。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我院批准,由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居委**栋**号。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我院批准,由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叶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系复杂案件,在一个月时间内无法作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时间从9月27日至10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5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叶某某在共同经营的鄂托克旗**镇**旅店内容留张某某、刘某乙卖淫,并每次从张某某、刘某乙的卖淫违法所得收取提成十元钱。2015年6月15日上午,张某某、刘某乙在**旅店从事卖淫活动,当天下午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派出所民警将刘某甲、叶某某抓捕归案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嫖资670元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张某某、刘某乙、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叶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丽红
萨日娜
2015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共计17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