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5〕25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家园**号楼**单元**号。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棋盘井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是62596540********。被告人李某某自2014年5月25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5月25日共计透支本金52941.52元,期间还款27700元,被告人李某某合计欠款本金25157.85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已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催收还款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丽红
萨日娜
2015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6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