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5〕302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宁B**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在鄂托克旗蒙西镇阳光街由东向西行驶停车后,与后方停驶的魏某某驾驶的蒙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02.0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丽红
萨日娜
2015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计95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