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74********,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5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本院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9月12日,被告人哈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鄂托克旗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53245850********);2011年4月18日,被告人哈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网站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53245020********)。被告人哈某某于2011年4月11日开始使用信用卡(53245850********)进行透支消费,于2011年4月22日开始使用信用卡(53245020********)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11月18日信用卡(53245850********)共计透支本金10606.77元人民币,还款1000元,尚欠本金9606.77元;截至2014年11月18日信用卡(53245020********)共计透支本金15154.73元,还款2000元,尚欠本金13089.53元。以上两张信用卡共计欠款22696.3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已超过三个月。
2011年1月6日,被告人哈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鄂托克旗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62283600********),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哈某某开始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12月17日信用卡(卡号:62283600********)共计透支本金54370元,还款30000元,尚欠本金22519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已超过三个月。两次信用卡诈骗实欠银行本金45215.3元。被告人哈某某所欠银行欠款尚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信用卡消费明细等2.证人刘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丽红
2015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4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