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5〕225号
被告人达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27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88********,蒙古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住鄂托克旗**镇**区**室,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达某某主动向鄂托克旗公安局投案。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达某某向建设银行鄂托克旗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8959203********),信用额度为5万元。该信用卡开通后,被告人达某某于2012年9月24日开始使用该卡进行透支及消费,截止2015年6月5日,该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48857.45元。经建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及邮寄书面催收通知等方式催收,且逾期三个月以上,被告人达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向银行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丽红
萨日娜
2015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