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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地区“醉驾型”案件持续高发亟待综合治理
时间:2016-04-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托克旗地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案件屡屡发生,并逐年上升,给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以下针对本地区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激增形势、特点、成因及 对策进行分析。

一、醉驾案件呈高发态势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鄂托克旗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不降反增,并一度呈上升趋势。2013年鄂托克旗检察院受理危险驾驶案61件61人,2014年受理71件72人,2015年受理94件94人,2016年第一季度受理63件63人。仅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就有50件50人因醉酒驾驶被提起公诉。其中6起案件为两车相撞导致恶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3起案件导致驾驶员、乘客或行人受伤。

二、醉驾案件激增特点

经统计分析得出,犯罪主体呈现男性多、无业人员多、中青年多等现象。如2016年第一季度受理的63起案件中,男性犯罪嫌疑人占绝大多数,无业者占78%,20岁至50岁的中青年占92%。

(一)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如2016年第一季度受理的63件案件中,高中以下文化程度42人。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对酒驾的相关法律规定认识相对较低,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也较低。

(二)无业人员所占比例大,国家工作人员所占比例小。自醉驾入刑以来,各单位尤其是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严防酒驾工作上约束更为严格。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在酒后驾车的行为上较无业人员要谨慎得多,自我约束的多。

(三)犯罪多发生在晚上和节假日。这两个时间段多为宴请和聚会时间,酒足饭饱之后,驾驶员容易抱着侥幸心理,醉酒驾车回家,因此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的酒驾案件占到了全部酒驾案件的85%以上。

(四)主要以小型轿车为主。如2016年受理的63人中有4人驾驶摩托车,6人驾驶小型货车,1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而52人驾驶小型轿车,占82.5%。

(五)酒精含量明显超标。从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上来看,其中酒精含量183.801mg/ml(标准是80mg/ml)以下的涉案20人,酒精含量300mg/100ml以上的涉案10人。

三、醉驾案件激增成因分析

(一)常常抱有侥幸心理。一部分人依然抱有侥幸心理,知法犯法,如犯罪嫌疑人虽知醉驾的危害,但自认为喝得不多,头脑清醒,不会出事,或认为驾驶距离较近,对周围交通路线熟悉,或认为夜深不会遇到交警执勤等侥幸心理。另外,查处酒驾常常在重点时期、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集中警力开展,尚未做到全天候全区域覆盖,也是侥幸心理滋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自身财力和交际圈成为潜在因素。犯罪嫌疑人集中在20至50岁之间的中青年男性,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群具有机动车的购买能力,且社会应酬相对较多,间接导致该群体“醉驾”高发。

(三)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嫌疑人普遍法律意识淡薄,对醉驾入刑缺乏基本认识,对具体处罚不是很了解。另外,对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作为行政处罚和构罪标准的临界点不清楚,特别是对喝多少红酒、白酒、啤酒就能达到规定标准没有具体认识。

四、遏制醉驾的对策和建议 

(一)增加犯罪成本、加强法律宣传。考虑与单位评先选优、个人诚信系统挂钩,以形成治理酒驾的长效机制,同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尤其将非公职人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

(二)严格规范驾校培训、考试制度。要进行集中整治驾校低门槛招生、教学质量差等现象,加强对法律法规内容的培训,以提升学员法律素养和安全意识为目的,使学员充分认识到醉驾的危害性和严重的法律后果,杜绝学员的侥幸心理,从而提升驾驶人员的综合素养。

(三)加强周边农牧区乡村道路巡查力度。由于周边农牧区的检查力度较苏木镇相对较小或因地处偏远宣传力度不够,因此多数人在乡村公路驾驶时常会抱有侥幸心理,导致乡村公路肇事案件频发。建议加大对乡村公路的巡查力度,对周边农村牧区常住居民多宣传多讲座,加大对“醉驾”严重性后果的认识。 

(四)加强公、检、法三方联动,拓宽打击力度。遏制此类案件必然需要公、检、法三方在联动中相互制约、制约中相互配合。因此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大检查力度,检察院应认真审查正确受理及快速起诉,法院则应根据案件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准确量刑,只有这样才能够完全实现对危险驾驶罪刑的诠释。

    (五)加大惩防力度,警钟长鸣。对于无业人员,犯罪轻微的建议采取“拘役+罚金”惩治教育 ,犯罪严重的应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并责令终身禁驾。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党员,加强与纪委、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线索移送,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

 

                                (鄂旗院 马婧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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