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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负气玩征婚进了班房
时间:2018-08-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因为妻子经常当着别人的面数落丈夫无能无用,大伤自尊的丈夫抱着“气气妻子挽回尊严”的想法,一脚踏进婚介所玩起了征婚——

  案情 

  郝某与妻子刘某均是快“奔四”的人了,正处在婚姻的“厌恶期”,二人常为鸡毛蒜皮的生活琐事大吵大闹。更为难以容忍的是,妻子刘某看到周围人的生活一天天好起来,常常当众数落丈夫郝某无能无用。此举伤透了郝某的自尊心。2008年5月的一天下午,郝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发现街上新开张了一家婚姻介绍所,庆祝的彩球还在当空飘舞,顿时眼前一亮,他决定好好地气气妻子。未及多想,郝某就走进婚介所办理了征婚登记。年近四十的女经理宋女士,一星期后也到婚介所办理征婚登记,她看到登记资料后认为郝某的情况很适合自己,于是就约见了郝某。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正式建立了恋爱关系,宋女士还不时地给郝某购买高档服装、手表,单是一款名牌手机就价值2万多元。郝某一直未将自己已有妻儿的真相告知宋女士,但郝某已婚的事实最终还是被宋女士知道了,一气之下,遭受感情欺骗的宋女士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认定,郝某先后共收受宋女士大额财物计人民币4.3万元。2009年4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郝某当初只想气气妻子而玩的征婚,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咳,真是悔不该!

  说法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郝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此案中,郝某隐瞒已结婚的事实,使宋女士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宋女士的这种认识错误获得宋女士“心甘情愿”送给的较大数额的财物,郝某此举明显属于采用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骗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这些较大数额的财物,是宋女士基于错误认识送给郝某的,并非真的“心甘情愿”,因此,郝某的行为又侵犯了宋女士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符合诈骗罪的客体构成要件。郝某是快40岁的人了,有正常的思维和行为能力,属于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诈骗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再从主观方面来看,郝某一直未将自己有妻子儿女的真相告诉宋女士,也十分清楚自己无与宋女士结婚的意图和条件,却仍然多次接受宋女士的财物,由此可以推断,其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宋女士财物的直接故意,郝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其次,以诈骗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还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郝某先后共收受宋女士大额财物计人民币4.3万元, 属于“数额巨大”。法院根据郝某的涉案金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上述规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以诈骗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是适当的。

  郝某原本为气妻子玩征婚,最后却把自己玩进班房的这一案例告诫我们:玩什么都可以,但绝对不能超过法律允许的底线,否则,玩笑开大了终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到那时后悔已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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