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犯罪嫌疑人张XX、杜XX、任XX在某火电厂项目部打工期间,先后盗窃该项目部风帽约70个,后因担心被抓畏罪潜逃12年。期间,张XX更换了身份信息,而杜XX、任XX始终不敢使用身份证,辗转各地以打零工为生。2018年,公安机关通过信息比对发现了张XX的行踪并将其抓获,后杜XX、任XX陆续归案。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了3名犯罪嫌疑人。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