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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对家庭暴力,请说“不”
时间:2017-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回顾

   被告人金柱与被害人红梅系夫妻,被告人金柱曾经多次酒后对被害人红梅有过家庭暴力行为。

   2016年4月5日下午下班后,被告人金柱因被害人红梅出去应酬而对其产生不满。当晚21时许开始,被告人金柱自己在家饮酒,期间多次给被害人红梅打电话,但被害人红梅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至23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柱见被害人红梅仍未回家,便驾车出去找,驾驶至小区花池附近时看到被害人红梅从出租车上下来,出租车走后被告人金柱下车打了红梅几个耳光,致被害人红梅倒地后又踢了被害人红梅。之后被告人金柱将被害人红梅拉到自己车后座,自己坐在驾驶座上揪住被害人红梅的头发,将被害人红梅头部往车后门玻璃上撞击。被告人金柱在车内对被害人红梅实施完殴打后,二人回到家中,又因被害人红梅出去应酬的事情发生了争吵。2016年4月6日8时许,被害人红梅因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未去上班。当天13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柱起床后将儿子乌某某送到学校,返回家的途中到锡尼镇社保局巷内的“久久宏门市部”买了一瓶红云磁化粮食白酒,并在门市部内喝酒,喝完酒后,又买了一瓶红云磁化粮食白酒于15时34分许回到家中,在一楼的卧室内继续喝酒。15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柱在二楼与被害人红梅发生争吵,并再次殴打被害人红梅。后被告人金柱发现被害人红梅在二楼的卧室床边趴着,并口吐白沫。被告人金柱于18时56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发现被害人红梅没有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红梅系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被告人金柱在案发现场被杭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

    判决结果

   2017年3月2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金柱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金柱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家庭暴力极不利于婚姻的存续和子女的成长,社会关注和家庭沟通对预防家庭暴力显得十分重要。女性应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因“难以启齿”,而面对第一次暴力,坚持“0”容忍! 

  央视主持人柴静曾说:“家庭是最小的社会单元,门吱呀一声关上后,在这里人们如何相待,多少决定了一个社会的基本面目。”现在,面对关在门里面的“家暴”,社会法治如何对待家庭里的人们,是否也将最终决定他们对家庭文化、家庭成员权利的重新认知?

  至少,对金柱家暴案件来说,从今以后,当试图对家庭成员举起手施展暴力的时候,会顾虑到必须支付的成本。任何人,哪怕你是高官富贾,哪怕你性格中有偏执阴暗面,也必须对保护个体权利、钳制不法行为的法律有所敬畏,然后,社会价值认知才不会裹挟在陈腐的文化中偏离航道。

  对每个家庭来说,没有任何婚姻制度可以保障与承诺给人幸福,但制度应该避免极端的不幸,整个社会才可能在法治的力量下,建立起尊重个体权利的反家暴文化。

如今,家暴案件,传递出了一个信号,那就是:你的行为是社会不能容忍的。这也理应成为整个社会建立反家暴制度与文化的切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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