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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居中介绍开税票 以身试法法不容
时间:2017-05-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青海、宁夏两家公司向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达到500余万元。日前,经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徐某某。

检察官释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虚开税款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可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纳税人对此切不可掉以轻心。值得注意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一般都是双罚制。对企业要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一旦被认定为犯罪,真可谓“人财两空”。不仅如此,为了核实虚开的刑事证据,一般都会一查到底。因此,涉及企业众多,经济责任巨大。

对纳税人而言,要有效防控“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首先内控制度要健全。“营改增”企业应确保财务管理制度到位,进而确保发票、合同、交易凭证准确、完整;人员的分工要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互不认账;相关人员之间要建立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避免相关人员钻制度漏洞。同时,“营改增”企业还应注重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注重采购和销售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防控,规避关联交易风险,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由其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一定要坚决杜绝,不可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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