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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高发呈现七大特点五个现实问题
时间:2017-08-30  作者:张家琳  新闻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年来,鄂托克旗草原生态环境恶化,降雨量少、草原荒漠化程度高等诸多因素导致牧民收入减少,牧民为了增加收入罔顾法律和生态环境,私自非法开垦林地和草地进行耕种,对林地和草原可持续利用造成了极大破坏,又进一步加剧草原荒漠化蔓延,形成恶性循环。2014至2017年8月,鄂托克旗检察院共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24件31人,其中起诉17件2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4件4人,移送单位撤回2件2人,正在审查起诉1件2人,已判决12件15人。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呈现七大特点:一是作案主体多为男性和农牧民。从作案主体性别和职业上看,犯罪嫌疑人为男性和农牧民的各29人,均占总人数94%。二是作案手段单一且多单独作案。从作案人数和手段上看,单独作案的21件,占总件数88%;手段简单直接,多利用拖拉机、铲车等工具非法开垦草原、林地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或准备种植饲料作物和农作物的22件,占总件数92%。三是作案时间较为集中。以春天开垦为主,3月至5月的16件,占总件数73%。四是占用土地性质多为草原。非法开垦草原的15件,占总件数63%。五是犯罪目的单一。多为种植农作物,其中14件占总案件数58%。六是涉及溯及力案件较少。2012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开垦土地的23件,占总件数96%。七是法院判决轻刑化较为明显。法院已判决的15名被告人中,判处拘役缓刑的6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6人,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人,判处拘役的2人。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存在五大现实问题:一是辖区内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问题。目前受理案件中有7件需要鉴定,但是我市没有能够做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的鉴定机构,无法确定损害程度。我旗农牧业局及水土保持局无专门鉴定人员,无法出具鉴定意见。二是无法辨别草玉米问题。实践中无法确定草玉米属于粮食作物还是饲料作物,也没有相关依据要求做出相关鉴定。三是无法确定土地承包合同的证明力问题。具体案件中公安机关只能提供土地承办合同,无法提供草原证或林权证,无法证明土地承包合同具有“草原证”的效力。

四是难以确定非法开垦亩数问题。2012年11月2日以后新开垦的亩数因以前没有登记数据而无法比较,再者因公安机关和草监局现场勘验测量非法开垦的草原面积的亩数有一定的差距。五是监管部门监督不到位问题大多犯罪嫌疑人从2013年就开始非法开垦草原、林地,但是案发时间是在2016年,时间跨度较长,村集体组织和相关的监督部门没有积极主动的进行监督。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办理的四个对策和建议:一是统一案件标准、鉴定机构、测量方法。根据各地适用法律难、实践新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由最高检和最高法进行统一答复、统一标准。明确由农牧业局或水土保持局承担鉴定职责,统一进行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鉴定。由公安机关和草监局协商确定客观、公正、统一的测量标准和方法。二是加大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公检法、嘎查村、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协作,对农牧民进行土地方面知识的普法宣传,利用电视、广播、微信、现场宣讲等方式,向农牧民宣法、释法,使农牧民明法。三是加强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草原、林地的监督管理,不能等农牧民反映情况才被动管理,尤其是村干部应该掌握每户草原、林地的动态、发现开垦的迹象及时消除隐患。也可将土地监管方面的作为与业绩挂钩,提高村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四是坚持恢复土地与惩治相结合。对于被告人种植植物后经现场勘验的确恢复或部分恢复草原生态的,可以作为量刑考虑。对于那些工厂倾倒废渣或多次犯罪屡教不改的被告人,审判机关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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