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一起非法采矿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首次以劳务代偿方式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获得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有力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杨某某非法采矿案件过程中,杨某某(化名)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因其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无力承担涉案生态修复费用。经调查核实发现,杨某某的孙子因身患疾病需要开支大量医药费用,家中大部分收入都用于给孩子治病。
“我们办案不应该只是就案办案,如果不考虑被告人的实际困难,一味地一罚了事,不仅会影响执行效果,也难以实现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承办检察官说道。
因杨某某(化名)家庭经济困难,难以全额支付赔偿金。在“责任不能减,承担方式可调整”的原则下,承办检察官查阅大量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判例,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经讨论决定,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杨某某(化名)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创新性提出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因杨某某无能力承担涉案生态修复费用,以2年为期协助鄂托克旗棋盘井河湖长进行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公益劳务方式替代修复生态。由鄂托克旗棋盘井河湖长负责监督落实。”杨某某(化名)当庭保证愿意配合做好劳务代偿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本着教育意义大于惩罚目的原则,首次尝试在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避免“执行难”的同时,使被告通过“以劳代偿”达到对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的目的,既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彰显了司法温度,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