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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发布说明
时间:2022-07-20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12件,涉及危险废物污染治理、非法采矿治理、跨区划污染治理等问题。其中刑事案件4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件。

一、聚焦绿色发展,以司法硬约束,严厉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对长江流域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厉行司法约束,助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在办理马某昆等人非法采矿案件时,及时发现非法采矿案件伴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推动落实“打伞”“打财”工作,对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集团提起公诉,指控金额2700余万。同时,深挖出为恶势力集团充当“保护伞”、构成包庇罪的5名公职人员。重庆市郑某强等5人向长江干支流非法倾倒废燃料油约34吨。检察机关针对污染范围确定难、主观过错查证难、犯罪后果认定难的复杂案情,探索出以法定义务为导向查证行为人主观过错、以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巨大和长江水体污染无法修复作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参考标准的工作思路,精准认定犯罪事实和刑事责任,严惩环境犯罪行为。

二、践行生态优先,以检察职能衔接融合保障生态环境及时得到治理修复

检察机关坚持把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力,加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积极推进污染问题治理。江西省新干县检察院办理张某某等人倾倒危险废物污染沂江案中,督促支持当地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衔接。经磋商,张某某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2600余万元。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在办理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案中,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包某华等人主动缴纳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3200万元。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在环境损害责任人无法及时处理危险废物污染的情况下,为遏制污染持续扩大,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当地相关行政部门先行规范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在办理长江河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中,针对非法采挖形成的两个大坑凼边坡有垮塌风险问题,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先予修复,及时保护了长江生态和河道安全。

三、坚持系统思维,注重标本兼治,推动全流域、全行业系统化治理

检察机关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的系统性着眼,以个案办理延伸至全流域协作、全行业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域的效果。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督促整治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时,坚持追根溯源,把4条水环境问题线索细化至50多个具体问题,推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河道沿岸55家企业逐一开展执法检查,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26家,拆除21家企业违法建筑,补办企业环评手续和涉水许可证17家,改造提升标准化码头10个,从源头上阻断污染的再次发生。根据环太湖流域、大运河流域、长三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苏州市检察机关将相关水污染问题线索移送浙、沪属地检察院,上下游联合进行水质检测,共享数据,统一监管标准,联动一体化实施综合治理。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在办理督促治理麦架河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坚持以个案推动全行业治理,督促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白云区自然资源局对辖区8家矿石矿山企业开展全面排查,依法督促7家企业对未采取防尘、降尘等防护措施,露天开采打砂,扬尘污染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有效保护了麦架河生态环境安全。

四、加强协作联动,以“我管”促“都管”,构建共抓长江大保护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检察机关深化内外协作配合,动员凝聚各方力量,促进实现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检察院办理督促治理琼江水体污行政公益诉讼案后,与涪江、琼江流域两省(市)四院共建协作模式,共同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五院联合巡江11次,发出检察建议32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投入资金2900余万元进行污染整治,有效改善了琼江、涪江跨界河湖及岸线生态环境。湖北省沙洋县检察院在叶家大港水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全流程得到兄弟检察院的协助,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推动将叶家大港水环境治理纳入该县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湖南省检察院收到临湘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案线索后,指定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在省院和属地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协同推进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系统化建设,并以公开听证引进公众监督,将“问题场”蝶变为有效治理的“标杆示范场”。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督促保护北长江口水域生态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沪苏两地检察机关联合海事、水利、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共建北长江口生态资源保护协作机制,实现对北长江口非法采砂行为闭环监管,以“我管”促“都管”,为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治理提供了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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