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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重在落实与创新
时间:2022-01-12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消除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兼顾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安宁,体现了双向保护原则。

但是,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存在着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排斥”之间的冲突。本文着重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浅析执行好该制度的几个方面。

一、记录不仅是结论,还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信息

实践中,以制发封存决定书、封存实体卷宗的形式开展犯罪记录封存。但载体可封,信息不一定能够封存。在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到社区矫正的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在帮教矫治、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过程中,都会形成可能被外界知晓的犯罪信息。尤其是在熟人社会中,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会因为诉讼活动而扩散。因此,在封存实体档案的同时,要注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隐蔽保护的举措,杜绝犯罪信息外泄。

具体而言,在抓捕、辨认等可能会与公众接触的侦查活动中,要采用不穿制服、不开警车、通过家长联系等方式,尽可能地避免“大张旗鼓”式侦查。在不公开审查、不起诉宣告时,要尽可能地缩小参与人员的范围。在法院庭审前,不要在互联网发布含有未成年人信息的庭审公告。在社区矫正矫治活动中,严格做到分别教育。联合司法社工开展帮教时,应当要求司法社工签署保密承诺书。在公开场合开展团体帮教活动时,不使用含有犯罪等含义、字眼的横幅标语等。在开展社会调查的过程中,确有必要向社区工作人员、周边群众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时,应当要求被调查对象遵守保密规定。在案件报道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尤其是宣传报道帮教矫治效果良好的案例时,不能公开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

二、审慎、有条件地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被封存的犯罪记录

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查询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但据不完全了解,一些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记录的使用持不同态度。以盗窃罪为例,对涉罪未成年人能否适用司法解释中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再次犯盗窃罪以数额减半作为“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笔者所在地区是不适用的,但有的地区适用该规定。从《刑事审判参考》第1034号案例看,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不认定为毒品再犯,但实践中的理解也是千差万别。

笔者认为,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客观存在,对于全面客观地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综合情况有着重要作用,但不应当作为入罪情节、逮捕条件、量刑情节。因为从价值衡量上看,对未成年人所实施较轻犯罪行为进行犯罪记录封存,不予重复利用和评价,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更能体现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精神。刑法也规定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因此从法律规定、立法精神的角度,不应在定罪量刑中使用犯罪记录。但是,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对于案件的最终处理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尤其是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大、主观恶性深、屡教不改、多次犯罪、有暴力倾向的未成年人,不将犯罪记录作为参考,既无法准确适用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同时对社会秩序也是潜在的隐患。在不起诉宣告、法庭审理环节中,也可以出示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目的在于更好地进行法庭教育、帮教工作,让未成年人意识到再次犯罪的严重性,最终达到矫治和教育的目的。

三、厘清封存与消灭的关系,兼顾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防卫需求

应当明确的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不是绝对对立的,不能夸大地认为消灭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更彻底。因为消灭制度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消除法律对未成年人之前行为所作出的规范性法律评价,却无法消除社会公众通过犯罪行为的旁观、道听途说或者口耳相传等“自然途径”获取犯罪信息所形成的非规范性法律评价。用封存的方式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能在某种程度上更好平衡社会管理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之间的关系。域外规定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国家,普遍规定了犯罪记录的保存期限,按照未成年人罪行的轻重及其个人的矫正情况,设置一定的存续期限。换言之,犯罪记录的封存应该是前科消灭的必经过程和前置程序。

笔者认为,可以参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激励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帮助其更好回归社会的角度出发,将封存制度作为一项正向激励的制度,鼓励未成年人积极接受教育矫治、融入社会。可以设置一定的考察期,未成年人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犯罪记录消灭程序;如果未成年人在考察期内拒绝悔改,继续违法犯罪的,可以解除其被封存的记录,也不封存新犯的记录(指的是在未成年人时期的新罪),实现双向保护原则。对于过失犯罪、后果一般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直接适用犯罪记录消灭。

四、加强检察监督,确保制度得到不折不扣落实

检察机关在监督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要加强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情况的监督。《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明确了对于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检察机关要定期了解该规定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了解涉案未成年人获取《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况;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拒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法使用纠正违法等方式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委托社工机构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矫治的,社工机构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情况也要一并纳入监督范围。

因为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与其他程序违法事项有着重大区别,无法通过后续手段予以弥补,会给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检察机关在依法进行监督的同时,还要畅通救济途径。办案中,检察机关在制作封存决定书的同时,要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相关权利受侵害的表现与救济的途径,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名誉遭受严重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在开展监督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纪委监委的配合协作,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究违法者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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