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刑诉〔2021〕97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0岁),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现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月28日由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夏某某在鄂托克旗**镇**社区**号楼**单元**楼东户被害人峁某某租住的房间内与峁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夏某某使用水果刀在被害人峁某某左侧肋处将其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峁某某的伤情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2021年1月13日,鄂托克旗刑警大队民警在河津市汾滨街东关村出租屋内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未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丽红
检察官助理 王丽娟
2021年3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换押证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