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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时间:2021-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3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70********,汉族,大学本科,湖北武汉**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区**园**室,2005年4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4000元。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某因在取保候审期间传讯未到案,鄂托克旗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2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并没收其保证金,2020年12月24日,重新对被告人郑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0年12月3日与**集团**煤矿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负责土石方剥离工程,后郑某某陆续雇佣施工人员进入矿区施工,截止2013年8月25日停工,被告人郑某某已累计拖欠其雇佣的挖掘机、装载机、钻机等机械费(含人工工资)达119万余元,后经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且被告人郑某某在知情的情况下仍未出面予以妥善处理,直至2013年9月29日,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向鄂托克旗公安局移送该案前,鄂托克旗劳动局执法人员仍无法联系到被告人郑某某,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于2013年11月8日将拖欠款项处理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哈斯图娜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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