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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时间:2021-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刑不诉〔2021〕7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0********,汉族,大学本科,乌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住宁波市宁海县**小区**幢**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鄂托克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乌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征用鄂托克旗**镇**嘎查徐某丙和康某某的草牧场,在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建设50兆瓦光伏基地项目,该项目负责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徐某甲。经鄂托克旗建通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测量被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为35.3991亩。案发后,乌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对涉案地块进行了恢复,恢复面积41.213亩。乌海**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使用天然草原38.7412亩,该局经审核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文件要求,同意上报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复审,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审核,建议市林业局审核通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涉案地块积极进行恢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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