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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邱某某贩卖毒品案)
时间:2018-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8〕21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5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67********,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住鄂托克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经我院批准由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3日00时22分许,被告人兰某某与朋友闫某某、白某甲、白某乙等人在鄂托克旗**镇**烧烤3号包间内喝酒,1号包间喝酒的阿某某到3号包间找老板王某某时与该包间内喝酒的闫某某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兰某某一方人与阿某某一方人相互殴打,被告人兰某某进该烧烤店厨房拿菜刀将阿某某左手臂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阿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韵波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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