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8〕231号
被告人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5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村**社**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护住院,打工。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4日15时9分许,被告人杭某某醉酒后驾驶蒙K**号红色奇瑞牌小型轿车在鄂托克旗境内沿1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9国道959公里处的道路上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4.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姣
2018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杭某某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共4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