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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贪污案)
时间:2018-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村**社**号,系鄂托克旗**镇**村村主任。2017年7月27日主动到我院控告申诉部门投案;同年7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我院决定,由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寇某某任鄂托克旗**镇**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虚报自家草场数目,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于2011年1月31日和2011年7月13日领取退牧还草项目补贴款5644.5元和10297.5元。

  被告人寇某某利用担任鄂托克旗**镇**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虚报自家草场数目,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于2011年12月30日和2013年2月6日领取禁牧项目补贴款39792.5元和50645元。

以上被告人寇某某贪污公款共计10637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丽红 

              图娜拉 

                       2017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共101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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