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8〕166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河北省任丘市**路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鄂托克旗公安局批决定,于2017年3月3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1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河北**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河北省任丘市**镇**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鄂托克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2月27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庞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2018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7日,在鄂托克旗**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有限公司没有进行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庞某某介绍他人给内蒙古**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1500162130、发票号码00620813、00620814),金额共计180000元,税额共计30600元,价税合计210600元,犯罪嫌疑人翟某某按照价税合计的9%向犯罪嫌疑人庞某某收取费用共计18954元,后庞某某按照价税合计的15%向内蒙古**有限公司收取费用31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庞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姣
2018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