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8〕18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29周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8********,汉族,高中文化,鄂托克旗**镇**项目部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现住鄂托克旗**镇,因涉嫌放火罪,经鄂托克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5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9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0 月4 日19 时许,被告人惠某某在酒后因不满鄂托克旗**镇**小区建设方瓦工工头钟某某拖欠其工资一事,到**小区项目部彩钢房办公室,用脚将彩钢房中间的一间房的门踹开,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靠南墙的那张床下铺的床单点燃,点燃后惠某某离开,在回家的路上听到有人喊着火了,惠某某看了后知道是他点燃的那间房,和路边的司机借了手机报案,报案后在路边等民警,后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被告人惠某某的放火行为导致**小区项目部8 间( 300 平米)彩钢房及房内各类财物烧毁。经鄂托克旗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烧毁的埃美柯机械水表及力字塑料球阀的总价格为12000元人民币;倍耐力防爆轮胎价格为1577 元人民币;165升银灰色海尔冰箱价格为600元人民币;三鑫防盗门价格为1600元人民币;联想台式机价格为1000元人民币;东芝复印打印一体机价格为500元人民币,共计15600元人民币。其他烧毁物品因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材料提供不完整,鄂托克旗价格认证中心无法认证价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在酒后点燃鄂托克旗**镇**小区项目部彩钢房,不顾彩钢房内居住的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导致彩钢房和房内物品毁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姣
2018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