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7〕35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无业。2017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我院批准,由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8日,山东省乳山市居民李某某收到他人冒充其朋友何某某借钱的陌生短信后,李某某通过网上银行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5万元。2017年7月8日13时20分至13时31分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广西河池市大化县农业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从户名为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的账户中先后分10次取出人民币49900元。
2017年7月21日17时至2017年7月22日11时30分期间,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居民王某某收到他人冒充其亲戚乔某某的陌生短信息后,对方要求王某某帮忙给领导转账,王某某信以为真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转账4万元。2017年7月22日11时52分至12时02分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广西河池市大化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从户名为陈某某、周某某的账户中先后分8次取出人民币39900元。
2017年7 月23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石屏县居民张某某收到他人冒充其朋友彭某某的陌生短信后,对方要求张某某帮忙给彭某某的朋友转账,张某某信以为真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转账3万元。2017年7月23日16时19分至16时16分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广西河池市巴马县农业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从户名为谢某某、戴某某的账户中先后分6次取出人民币29900元。
综上,被告人林某某诈骗数额共计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丽红
图娜拉
2017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
2.案卷2册,共计256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