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8〕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村**社,2017年11月3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3日10时2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C**号自卸货车,在鄂托克旗蒙西镇沿西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外环路与双欣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姣
2018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