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8〕6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居委,无业。2018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5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6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蒙K**白色利亚纳牌小型汽车在鄂托克旗乌兰镇沿陶利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博大酒店东巷子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738mg/100m。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姣
2018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共计43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