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7〕358号
被告人娜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83********,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鄂托克旗**苏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鄂托克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0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9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娜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蒙K**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鄂托克旗乌兰镇沿都斯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乌兰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门处的道路上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 579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姣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