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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时间:2017-10-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内蒙**爆破有限公司爆破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市**镇**村**社付**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市**镇**村**社付**号。2017年5月2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4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内蒙聚力工程爆破有限公司车辆蒙L**行驶到鄂托克旗中山煤矿开采区下坡路段时因路段被封,需倒车行驶时将在车辆后方的被害人白某某碾压过去,致被害人白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白某某死因符合车辆碾压腹部后致内脏破裂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丽红   

王丽娟   

2017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共110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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