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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谢某某容留卖淫案)
时间:2017-10-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5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区**东街**街坊**号楼**单元**室,现住址鄂托克旗**镇第**居委**大酒店**室,系鄂托克旗**镇**大酒店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我院批准,由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9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2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2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县**乡**村**组**号,现住址鄂托克旗**镇第**居委会**大酒店洗浴中心**室,系鄂托克旗**镇**大酒店经理。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我院批准,由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17年7月30日至2017年8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某聘用张某某作为经理帮助其经营管理在鄂托克旗**镇**居委**大酒店的洗浴中心。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提供该洗浴中心作为女服务员刘某某、贾某某、郭某某(另行处理)搭识嫖娼人员的场所,并容留刘某某、贾某某、郭某某在鄂托克旗**镇**居委**大酒店的洗浴中心客房内从事卖淫活动,从中分成。2017年4月25日20时许,刘某某、贾某某、郭某某先后在上述酒店的洗浴中心**房间内与嫖娼人员希某某谈好嫖资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事后经他人举报,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在上述酒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进行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雪峰   

苏丽红   

2017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被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共273页;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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