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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贩卖毒品案)
时间:2017-10-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犯罪时6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鄂托克旗**镇**焦化厂附近,个体。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雷某某在鄂托克旗**镇**焦化厂附近**院内自己开的饭馆里以5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白色条状安钠咖固体一块。

2016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鄂托克旗**镇**焦化厂附近**院内自己开的饭馆里准备向杨某某贩卖安钠咖时被鄂托克旗公安局棋盘井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白色条状安钠咖固体4块,重量为172.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向他人贩卖安钠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丽红   

2017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共66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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