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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朝某某盗窃案)
时间:2017-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7〕86号   

 

被告人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90********,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路**号**幢**室,无业。2016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日被移送至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进行鉴定。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由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系复杂案件,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25 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朝某某到鄂托克旗**镇**敖包盗取庙内现金200元。

2、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朝某某到鄂托克旗**镇至**17公里处东边的敖包庙房内盗取现金150元。

3、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朝某某到鄂托克旗**卫生院盗取卫生院药房内的现金90元。

4、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朝某某到鄂托克旗**卫生院盗取药房办公室抽屉内的现金90元。

5、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朝某某到鄂托克旗**庙盗取财神殿内的现金260元。

6、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朝某某到鄂托克旗**敖包盗取敖包庙房内现金1200元。

7、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朝某某到鄂托克旗**镇西转盘西面一个敖包前面的房屋内盗取现金240元。

8、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朝某某到鄂托克旗**镇西面一个敖包附近的彩钢房内盗取现金225元。

9、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朝某某到伊金霍洛旗**庙内盗取现金500元。

10、2016年0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朝某某到伊金霍洛旗石灰庙内盗取900元。

1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朝某某到鄂托克旗**庙盗取现金17000元。

综上,被告人朝某某共计盗窃11次,盗窃现金20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朝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丽红   

萨日娜   

2017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朝某某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共计274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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