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阳光检务>>法律文书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17-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鄂尔多斯市**局鄂托克旗**分局员工,户籍及现住址鄂托克旗**镇**局**院**栋**号,2017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6日19时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蒙A**号风神牌小型轿车沿鄂托克旗乌兰镇西鄂尔多斯路**超市门前头西尾东倒车时与步行的范某某相撞,造成范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7.846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察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丽红   

2017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

2.案卷材料1册共85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正义网
检察微信
检察微信 检察微博
检察微博
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投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未经授权 请勿转载
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仁都西街 邮政编码:0161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