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7〕4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85********,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住乌海市**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1日13时30分,被告人贺某某驾驶蒙K**牌雷克萨斯小型越野车,沿G18荣乌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鄂托克旗境内棋盘井收费站出口(1734km)处,向例行检查的执勤民警出示了其在网上购买的虚假C1驾驶证,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萨日娜
苏丽红
2017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