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74********,蒙古族,专科文化程度,系鄂托克旗**镇**综合执法队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居委会**栋**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居委会**栋**号。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6月18日12时35分许,巴某某醉酒后驾驶蒙K**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鄂托克旗乌兰镇西鄂尔多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时代购物中心对面时,车辆撞在道路中心隔离栅栏上,造成车辆及道路中心隔离栅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1.0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斐
王丽娟
2017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