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5〕29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区**镇**村,个体。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26日21时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蒙C**白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在鄂托克旗蒙西镇沿新千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千公路与110国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0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萨日娜
苏丽红
2015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共41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