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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知多少--细说赌博犯罪之构成
时间:2024-03-20  作者:郝林佑  新闻来源:第一检察部  【字号: | |

赌博罪知多少

细说赌博犯罪之构成

3月20日,第五期“工学日”讲堂开课。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郝林佑担任主讲人,以“赌博罪知多少--细说赌博犯罪之构成”为题,带领第一检察部全体人员研习办理要点。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都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两罪的行为方式和特征存在很多相似或重合之处,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定罪时把握不准、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且两罪的定罪对于相关量刑又影响颇大。鉴于此,今天我们一起探讨学习一下两罪的构成及区分。

01

法理层面以及字面涵义剖析

开设赌场罪无论从字面还是法理层面理解,重点都应该在“场”,而赌博罪的侧重点却在“人”。

开设赌场罪中的“赌场”应该是一个有严密架构,稳固的分工协作,并对于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且需要物资投入和持续经营的场所,具有场所固定性、时间持续性,赌博规模较大等特征;赌博罪更强调的是对赌客的组织和召集,即聚众的赌博行为,从提供场地来看,聚众型赌博的场所具有临时性和不特定性。对于频繁更换场所,或者由参赌者自行确定地点的案件,应当认定为聚众赌博罪。

02

从两罪的行为特征进行分析

(1)开设赌场具有严密的组织架构、明确的分工;而聚众赌博一般没有严密的组织架构,虽然也有所谓的分工,比如:望风、荷手、放贷之类,但并不是专门的人员来进行管理。


(2)开设赌场罪的参赌人员不特定;而聚众赌博行为,参赌人员一般需要由特定的召集者招揽、聚集,如行为人通过打电话或者微信等方式通知,参赌人员较为固定且保持相对稳定。


(3)开设赌场罪的抽头渔利方式不同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罪中行为人主要的获利方式是通过经营赌场、抽头渔利间接获得赌博利润,不论赌博各方输赢,其均会抽头收取费用,目的是为了维护赌场的持续经营而在赌博罪中,行为人通常是通过自己参与赌博赢得财物,直接获得非法利益,除了“通过在赌博活动中获取财物”以外,还可以“通过抽头渔利获取财物”。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二者犯罪构成相似,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可以从组织者对赌博行为的支配性、赌博行为发生地的固定性、赌博行为的持续性、参赌人员的特定性等几个方面加以辨析。两罪的量刑主要受到抽头渔利、赌资、参赌人数和其他情节(例如自首、认罪认罚、累犯、退赃情况等)的影响,其中抽头渔利、赌资、参赌人数是最重要影响因素。最后,知法守法,远离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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