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设赌场具有严密的组织架构、明确的分工;而聚众赌博一般没有严密的组织架构,虽然也有所谓的分工,比如:望风、荷手、放贷之类,但并不是专门的人员来进行管理。
(2)开设赌场罪的参赌人员不特定;而聚众赌博行为,参赌人员一般需要由特定的召集者招揽、聚集,如行为人通过打电话或者微信等方式通知,参赌人员较为固定且保持相对稳定。
(3)开设赌场罪的抽头渔利方式不同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罪中行为人主要的获利方式是通过经营赌场、抽头渔利、间接获得赌博利润,不论赌博各方输赢,其均会抽头收取费用,目的是为了维护赌场的持续经营;而在赌博罪中,行为人通常是通过自己参与赌博赢得财物,直接获得非法利益,除了“通过在赌博活动中获取财物”以外,还可以“通过抽头渔利获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