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第三期“工学日”讲堂开课。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乌日古玛拉塔拉担任主讲人,以“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为题,带领第一检察部全体人员研习合同诈骗罪的办理要点。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是企业经营中适用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司法实务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罪名之一。为办好这类案件,此次业务学习聚焦于以下三个方面:
01
要全面正确贯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工作主题
检察机关要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依法保障竞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平有序地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经济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但对于经济纠纷,只能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去解决,做到慎重稳妥,不枉不纵,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2
注意合同诈骗案件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区别认定
合同诈骗案件与民事合同欺诈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审查合同诈骗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重点关注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取得财产后的处置方式、事后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03
注意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的全面把握
一方面要加大对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问题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引导侦查工作,理顺侦检关系,提高经济案件办理质效,助推优化营商环境。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为严格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工作理念,切实提升刑事检察工作水平,科学解决工学矛盾,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将每周三确定为部门“工学日”,集中开展案件讨论、业务学习以及政治理论研讨,同时保证案件质量全体把关、业务知识及时更新以及政治学习持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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