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吸取教训,珍惜检察机关给予我重新做人的机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近日,收到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时,黎某某哽咽着说道。这一幕的发生,还得从鄂托克旗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说起。
黎某某与其子常年在鄂托克旗地区从事煤炭运输工作,案发当天,黎某某驾驶半挂牵引车在煤场卸煤后,在两侧马槽门未关闭且视野不清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向前行驶,导致发生事故,造成被害人(系黎某某儿子)死亡。案发后黎某某在现场等待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件被移送到鄂托克旗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全面梳理案情发现,黎某某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其他直系亲属表示谅解黎某某的犯罪行为,且本罪系过失犯罪,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少捕慎诉”司法理念,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宣告不起诉决定书后,黎某某表达了对检察机关人性化办案的感激之情,说他在案件中感受到了司法温度。
“少捕慎诉”司法理念落实一年间,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认真贯彻“少捕慎诉”司法理念,转变“构罪即捕”、“构罪即诉”司法惯性意识,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将该项工作作为业绩考核重点内容,督促检察官办案落实,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今后,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将继续依法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不断提高依法适用“少捕慎诉”司法理念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