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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系”“走后门”?当心这类诈骗,三个规定了解下
时间:2022-03-04  作者:  新闻来源:第一检察部  【字号: | |
 

“托关系疏通案件,走后门免除处罚”?一男子打着这样的幌子骗取他人“办事费”2万元。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被告人乌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3月3日,本案在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开庭,乌某因犯诈骗罪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0年7月,阿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面临被吊销驾驶证。同年8月,乌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阿某解决醉酒驾驶机动车一事,帮助阿某不被吊销驾驶证,但需要“办事费”2 万元。随后,阿某将2万元给了乌某,而乌某将骗来的钱全部用于个人花销。迟迟等不来“好消息”的阿某最终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决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吊销了其驾驶证。后被害人阿某多次向乌某索要之前的“办事费”,乌某都以各种进行推脱、逃避还款。阿某因索要“办事费”无果,觉得自己被骗,便去公安局报了警,第二天乌某就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乌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承认自己其实没有能力帮助阿某减轻处罚,2万元用于办事的说辞都是虚构的。案发后乌某给被害人退还了诈骗款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关系”,能帮助被害人减轻处罚,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醒: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办案纪律,并有明确的“三个规定”,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亲属、朋友都不得违规过问案件,不得违法干预、插手司法活动,违反规定将会受到严厉惩处。检察官也提醒大家,如果亲朋好友触犯法律,司法机关会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而想走“歪门邪道”便容易被所谓的“中间人”利用,继而落入诈骗圈套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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