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一起社区服刑人员缓刑期间又犯罪案件
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执检部门监督并纠正一起社区服刑人员缓刑期间又犯罪案件,有效捍卫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维护了社区矫正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2014年10月15日,罪犯王某锋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乌海市海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1月4至2018年11月3日止。执检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检察监督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锋长期未按规定到辖区司法所报到,经依法审查查明:罪犯王某锋于2017年11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4日至2018年12月3日止。神木市人民法院未就罪犯王某锋缓刑期间又犯罪作出撤销缓刑,依法适用数罪并罚的判决,我院及时启动监督程序,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六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旗司法局向原判法院提出对罪犯王某锋撤销缓刑建议,旗司法局及时采纳了该建议。2018年10月19日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王某锋在缓刑考验期又犯交通肇事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部分,依法适用数罪并罚。2018年11月16日,神木市人民法院撤销本院原审判决,撤销海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锋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王某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原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现已交付榆林市监狱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