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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一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
时间:2017-08-31  作者:  新闻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简要案情: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阿某,2017年3月13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阿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324日至2020323日止,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阿某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到,司法局分别决定给予其三次警告,2017年7月26日,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之后阿某仍不改正,检察院向司法局提出撤销阿某的缓刑建议,司法局采纳了该建议,并向法院提出撤销阿某缓刑建议,2017年8月22日,法院作出撤销阿某缓刑裁定,对阿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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